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院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国家助学贷款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为放款对象,以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同协议,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贫困大学生发放无担保的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在国家贷款中心的管理下,明确学校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为学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2、申请人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成绩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3. 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4. 父母同意办理助学贷款。
5. 经学校推荐。
第五条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1. 每学年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人;
2.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即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3.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4.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
第六条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 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书;
2. 借款人的家庭经济收入困难证明(由借款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乡镇、办事处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
3. 借款人父母同意贷款的书面声明(需加盖指纹);
4.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 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6. 借款人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第三章贷后管理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建立贷款学生信息库,将学生贷款、贷后学籍变动、还款信息等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八条 获得贷款学生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由学院将具体情况上报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后,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在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终止学业,由学生工作部将信息反馈给经办银行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学生因故死亡,按贷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贷款人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
201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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